【留学生落户北京的基本资格条件】
1、学历门槛:申请者需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包含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赴海外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经历,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毕业生亦可享受同等落户待遇。
2、海外学习时长:在境外学习的累计天数需达到360天以上。
3、时间限制:在完成学业回国后两年内,需通过在京单位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4、年龄限制:申请者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社保与劳动关系:留学期间未在北京缴纳社保,且出国前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归国后需与在京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北京市要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6、个人信息一致性:留学人员在申请落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需与留学期间保持一致。
【留学生落户北京所需材料】
1、单位接收函:需提供已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初次申请时,留学人员需已完成试用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2、留学证明文件:需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如尚未取得证明,需提供如下替代材料:①在海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②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研究机构或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取通知书、交流协议等。
3、学历认证:在海外获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必须事先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户口证明: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5、档案保管证明:提供《留学人员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单位人事章。若档案存放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则无需上传此项证明,只需确认留学人员档案状态显示为“已存入”后再提交单位申请;若档案存放在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在京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的在京人事代理机构,需下载统一的《档案保管证明》模板并按要求盖章后上传。
6、社保与个税证明:非事业编制和其他性质单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7、其他补充材料:
(1)若留学人员有在国外的语言学习、预科或本科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书,以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
(2)若留学人员在海外学业结束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提供相关的录用通知书、合同等证明材料;
(3)根据中心审核过程中可能提出的额外要求,申请者还需在提交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评论列表()